国管财字[2004]113号 2004年5月17日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3]46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 名 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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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财字[2004]113号 2004年5月17日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3]46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