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财[2004]128号 2004年6月16日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计生委字〔2004〕5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统一规定如下:
一、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标准
凡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放500元的奖励。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放1000元的奖励。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税收问题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04号)文件执行。
四、计划生育奖励费用列支渠道
上述两项奖励费用的列支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在职人员奖励费在行政、事业经费相关科目列支;离退休人员奖励费用在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相关科目列支。
五、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