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10日
文  号: 国管财[2004]233号 关 键 词:

 

国管财[2004]233 2004910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精神,在各部门提出特殊岗位设置建议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同意,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关于特殊岗位数量和补贴标准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除《办法》第三条中已明确规定的特殊岗位外,对其他工作流动性较大工作人员等的特殊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按各单位的人员编制数确定。人员编制在100人以内的(100),不超过10人;人员编制在100人以上的,不超过编制数的10%

 二、各单位可根据特殊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职责,按每月补贴150元或100元的标准自行确定。

 三、特殊岗位补贴标准由各部门研究确定后,分别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四、外交、公安和安全等部门因特殊业务工作需要,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分别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五、税务、海关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级行政单位的特殊岗位设置,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