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财〔2007〕65号 2007年2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6〕38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经费渠道不变。

| 名 称: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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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财〔2007〕65号 2007年2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6〕38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经费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