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管办发[2007]6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区(县)分局,北京市各区(县)建委,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0号)的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管理审批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对其所属的北京地区范围内的平房院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处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统一审核把关。
二、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除需要满足北京市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有关条件,提交相应文件外,还需经国管局审核同意,并提交国管局审核同意书面意见书。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地[2007]200号)的要求,经国管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房屋、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各区(县)国土分局、建委,以及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能,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国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附件: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07]200号)(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