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7]20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的保护和管理,规范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的保护和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对其所属的北京地区平房院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各部门);
(二)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平房院处置应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用地规划,并遵循优先保护、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科学调配、公开处置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