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人防〔2007〕4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中央企业普通地下室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管人防〔2007〕16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2号令)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为了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登记备案(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普通地下室(专用设备层、办公与业务用房临时堆放杂物的普通地下室除外)。
二、登记备案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表格可以从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首页“人防工作”中下载,下同;书面、电子各一份)。
(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书面一式三份;电子一份)。
(三)使用合同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的有效合法证明及复印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审批)或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六)与使用人签订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七)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书面协议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共有普通地下室的书面证明。
(九)抵押权人同意出租已抵押普通地下室的书面证明。
三、登记备案的时间步骤
登记备案工作从2007年6月份开始,至10月份结束,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一)6-7月份,各部门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的有关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登记备案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对普通地下室进行摸底,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见附件一,下同),按规定要求准备登记备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