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综治办:
《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
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平安建设工作,现就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全面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提高基层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结合“五五”普法教育,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中央国家机关内部单位发案控制在良好等级。 “十一五”期间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达到8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在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考核评比
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比“平安单位”和“平安建设先进单位”。
“平安单位”评比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每年一次。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评比,推荐“平安单位”,报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表彰。
“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评比由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每两年一次,每次评选20个单位。在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会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考核评议,报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表彰。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四年从连续两次被评为“平安建设先进单位”的单位中评选“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候选单位,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
六、评比标准
(一)“平安单位”评比标准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党政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定期研究,精心部署;成立由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检查登记和工作总结;设置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有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得到保障。
2.责任落实,齐抓共管。每年签订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对单位内部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各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工作计划有安排,任务具体,措施得力;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3.宣传深入,疏导及时。利用局域网、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有相对固定的宣传窗口,宣传内容充实,方式方法灵活,工作效果明显;及时疏导、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4.制度健全,设施完善。加强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物防、技防符合标准和要求,有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结合重点时期、重要活动对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治安隐患问题得到及时排查和处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安保卫工作档案完整、规范,单位内部基本概况、防范措施、人员管理等方面内容齐全,工作情况、安全检查记载详细。
5.安全稳定,秩序良好。本单位当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无“法轮功”习练者和其它邪教组织违法活动;无甲方责任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无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职工群众满意。
(二)“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评比标准
1.连续两年被评为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
2.“平安单位”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在本地区、本系统居领先水平。
3.在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内部防控体系建设和完善技防设施等方面成绩突出。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平安单位”创建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和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积极行动、狠抓落实,确保目标顺利实现。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任组长,并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指导、检查创建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强化基础工作。要围绕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干部群众明确开展创建活动的意义、目标和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要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完善防范措施,夯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基础,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四)务求工作实效。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创建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严格考核、狠抓落实,确保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