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综治办:
根据《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国机综治办〔2007〕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考核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考核评定工作在中央国家机关综治办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意见》中“平安单位”条件;考核分数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附后)评定。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为平安单位;60分以下的为事故隐患严重需重点整改的单位。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自查阶段(12月3日至12月14日)
中央国家机关综治办下发通知,进行动员和部署。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按照考核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达标的单位,向所在部门申报“平安单位”。
(二)考核评审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0日)
各部门综治办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平安单位”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考核评定,确定本部门“平安单位”名单,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综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