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核定情况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财务管理司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08日
文  号: 国管办财〔2006〕44号 关 键 词: 编制;公务用车;核定;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公务用车

核定情况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20055月,我局印发了《关于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国管财〔2005187号),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顺利完成了编制内公务用车的核定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活动需要,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核定情况予以通报(见附表),并就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经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包括部级干部公务用车和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是今后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处置和管理使用的基本依据。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数和配备使用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编制内的公务用车,只能用于机关公务活动,不得随意调换或改变用途,不准对外出租创收。

 三、各部门、各单位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车辆购置更新经费在我局的部门和单位由我局统一采购、统筹配发,今后不再批准自筹资金购置更新车辆;车辆购置更新经费不在我局的部门和单位,要报经我局审核批准。更新公务用车要坚持交旧换新的原则。

 四、为部级干部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不得调换、挪作他用或转为一般公务用车。部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由我局办理过户手续;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在3个月内移交我局;病故或去世的,原使用车辆由使用单位在6个月内移交我局。

 五、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本部)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在新的编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之前,要按照控制总量、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掌握。配备更新上述车辆要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