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精神,现就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对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制定软件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
二、对符合要求、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包括系统软件、管理软件、支撑软件等),要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进行管理,并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代码为715000)建卡、登账、入册。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应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按估价入账;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按开发、升级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各部门以前购置、开发的软件等,也要按本通知精神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