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党政部门报刊治理工作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财务管理司 发文日期: 2003年09月11日
文  号: 国管财[2003]194号 关 键 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中央党政部门报刊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中央党政部门报刊治理过程中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工作

 中央党政部门与所办报刊实行管办分离时,其主管部门要承担起资产监管责任,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对报刊社占用的国有资产(不论其购置资金来源)进行清查登记,资产清查时间点定为630,清查结果于930日前归口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

 二、关于资产处置问题

 所有被确定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社,其借用的资产要及时清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停办、分离的报刊社,原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并应及时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后的资产,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核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划转、合并的报刊社,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原主管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登记造册后,归口报送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核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移交手续。

 所有被确定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社,要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报刊的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划转、合并前,由主管部门承担资产监管责任;划转、合并后,由接收单位承担资产监管责任。

 中央党政部门报刊治理工作期间,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报刊的主要负责人,对报刊社占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不得隐匿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资产等。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