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资〔2009〕221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