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实行主体核算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财务流程及业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文  号: 关 键 词: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81

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贷款子系统独立运行有关事宜的函》(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42号),自20071115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对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主体核算,并实行自由还款方式。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的财务流程和业务规范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办行及账户设立

(一)由贵行确定1家支行(目前是朝阳支行)作为委托贷款放款业务的主办行(以下简称主办行),贵行其他委托贷款业务经办支行为具体经办支行(以下简称经办支行)。

(二)国管中心在主办行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用于委托贷款发放、本息回收的资金结算。

(三)国管中心在主办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总账户,在各经办支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分账户,实行主体核算后新申请贷款的发放均通过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办理。

(四)国管中心在经办支行原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的户名、账号和相关印鉴予以保留,用于存量贷款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