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采字[2007]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库司同意,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实行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八家电梯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范围
自2007年7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用户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电梯,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二、定点供应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梯定点供应商(附件一),其资格有效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二)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所需电梯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
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询。如定点供应商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定点供应商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但对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的定点供应商,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