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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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采字[2007]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北京、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加油。采购中心将视京外定点加油实施情况,逐步扩大京外定点加油实施范围,有关规定将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加油,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
    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需将本单位内部加油管理制度及加油站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内部加油情况。
河北及天津地区各单位定点加油工作为首次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单位协助将《驻冀、津地区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报送至采购中心。
二、定点期限
    定点加油服务有效期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附件4)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北京地区办卡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河北、天津地区办卡点联系方式见附件2)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发卡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5)办理。
    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一张,只可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加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同时办卡,并按照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卡办理办法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任意发卡网点办理充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