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文  号: 关 键 词:
 

国机采字[2007]4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采购,提高工作效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07-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商和车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京内和京外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等各类汽车时,应按本通知规定严格执行。

因特殊原因协议供货汽车车型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采购单位应书面申请,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批后,由采购单位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以下简称采购网)注册、填写采购需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网上竞价等其他方式组织实施。

在汽车采购工作中,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字[2004]120号)的规定,坚持排气量和价格双重标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