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采字[2006]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采购中心所设内部监督机构(综合处)为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六条 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二章 询问处理
第七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主任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第八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供应商因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具体采购项目而提出询问,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供应商应当依照具体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