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商品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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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向各生产厂商提供展示商品的平台,方便中央预算单位了解商品信息,实施网上采购,为网上报送采购计划、网上委托采购项目、网上竞价以及网上招投标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的基础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商品信息库,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部分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局限于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中标入围品牌、型号、规格。

第三条 商品信息库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市场上上述商品基本情况按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建立的数据资料库,主要包括: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性能、适用范围、目标客户、突出特点、参考价格、生产状态、外观图片以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信息。

第四条 入库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质量标准和有关认证要求,满足上市销售的所有条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品若被录入商品库,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生产厂商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商品信息库建立、审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信息库的商品信息征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商品信息库依托中央政府采购网的平台,网址为www.zycg.gov.cn

第八条 商品信息库的商品信息征集分批次进行。商品征集范围详见每一批次的征集公告。

第九条 对属于已征集或正在征集商品范围,但却未登记入库的商品,生产厂商或其代理商不得以其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招标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等),待登记入库后,方可参与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