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0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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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一、申请条件

向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符合我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一)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分中心审批同意缓缴的。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因公外派出国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借款人应当由派出单位出具因公外派出国的证明,其外派出国期间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公派驻外地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当由派出单位出具因公派驻外地工作的证明,并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视同在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